1,無名啤酒廠誰知道往哪搬遷
礦泉水產地
2,錦州啤酒廠要搬遷是真的嗎
只是聽說,還不確定
3,求案例分析的答案急速
1唐某應享有專利權的或專利費用的百分之多少。。。。。(不好意思我忘了,你可以看一下知識產權法)
2甲公司在未獲得專利前,與乙公司簽訂的專利合同實施許可合同是有效的
3唐某以該專利作價80萬元設立注冊資本為3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符合法律規(guī)定
4該專利是具有新型性的
5丁公司的行應是剽竊
4,請教各位幫我做下面的案例分析題
1.超市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實施產品質量認證的機構,是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認可的或者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超市僅負責出售2.應該賠償醫(yī)藥費3.可以.因為......你賣的什么破啤酒啊?!害人不淺啊!還錢來!
1.超市承擔責任是一定的,因為超市是將市場中的流量帶到自己超市來銷售,而他們應該對自己產品或物品都要有一定的了解,比如過期產品,有害產品。所以啤酒瓶爆炸,和超市有一定的關系。2。它應該賠償張某精神損失費,以后治療費用一半。3。超市可以向啤酒廠返償,因為物品第一個是從它那兒銷出的。所以啤酒廠的責任是最大的。
5,某工廠實行技術改造產量年均增長率為x已知2009年產量為1萬件
∵某工廠實行技術改造,產量年均增長率為x,2009年產量為1萬件,∴2010年產量為:1×(1+x);2011年的產量y與x間的關系式為:y=1×(1+x)×(1+x)=(1+x)2;即:y=(1+x)2.故答案為:y=(1+x)2.
(1)易知2009年的產量為400*(1+x) 所以2010年的產量為400*(1+x)*(1+x)即y=400*(1+x)*(1+x) (2)y=400*(1+x)*(1+x)=484 即(1+x)*(1+x)=1.21 即(1+x)=1.1或-1.1 則x=0.1或-2.1(負值不合題意,舍去) 所以x=0.1
6,某啤酒廠為適應市場需要2012年起引進葡萄酒生產線同時生產啤
解:設從2011年起,該車第 年啤酒和葡萄酒年生產 量分別為 噸和 噸,經過 年后啤酒和葡萄酒各年生產量的總量分別為 噸和 噸。
(1)設第 年啤酒和葡萄酒生產的年生產量為 噸,依題意, = ,
= ,( ),·············································· 4分
則 = + = ,
當且僅當 ,即 時取等號,
故 年啤酒和葡萄酒生產的年生產量最低,為 噸?!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ぁ?7分
(2)依題意, ,得 ,
∵ , ,
∴ ,
∵ ,∴ ,∴ ,[來源:學#科#網Z#X#X#K]
從第6年起,葡萄酒各年生產的總量不低于啤酒各年生產總量 與葡萄酒各年生產總量之和的 。 15分
樓上的算個毛毛的答案啊
7,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確定本案被告是否構成違約,前提是判定該買賣合同是否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關鍵在于認定被告向原告所發(fā)出的傳真在性質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合同法》第14條、15條分別對要約和要約邀請作了規(guī)定。本案被告向原告發(fā)出的傳真,在性質上屬要約邀請,而非要約?,F(xiàn)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從當事人的意愿角度來看,應屬于要約邀請。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應當含有當事人受要約拘束的意愿,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故要約是一種能導致合同關系產生的法律行為。而要約邀請則是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導致合同關系的產生,只能誘導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如果當事人在其訂約的建議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約的拘束力,或特別聲明其提議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則應認為該提議在性質上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發(fā)出的傳真稱:“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傳真,我廠愿派人前往購買”, “請速來傳真”表明被告希望原告向自己發(fā)出要約; “我廠愿派人前往購買” 應理解為是派人前去協(xié)商購買,而并不是前往原告處提貨,一般在原告尚未來函告知價格等情況,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驗鋼材質量的情況下,不能決定要購買該貨物,而且是被告送貨上門。可見,該傳真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本案被告在給丙鋼材廠發(fā)去的傳真中明確指出“盼速發(fā)貨,運費由我公司負擔”??梢?該傳真內容中已明確具有被告愿受該傳真拘束的意思,一旦發(fā)貨,被告不僅要接受貨物,而且要承擔運費。 其次,.從傳真的內容上來看,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要約的意思表示不應當抽象籠統(tǒng),模糊不清,而應當具體確定,只要受要約人接受該要約后就能夠使合同成立。具體來所應當按《合同法》第12條規(guī)定的合同條款具體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即使不能按《合同法》第12條規(guī)定的合同條款具體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至少應提出合同主要條款,也即決定著未來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條款,這樣才能因承諾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其余欠缺條款可以按《合同法》第62條處理。而要約邀請,則旨在希望對方當事人提出要約,故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在本案中,由于未來合同是買賣合同,所以被告向原告發(fā)出的傳真,如果構成要約,就必須具備買賣合同要具備的主要條款。根據《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規(guī)定:一項要約必須具備標的、數量和價格。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guī)定數量和價格,或規(guī)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我國司法實踐及理論都認為標的與價款是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從本案來看,被告在傳真中只明確規(guī)定了標的和數量(200噸01型號的鋼材),但并未提價款,被告顯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價款,以進一步與其協(xié)商是否購買其鋼材。由于傳真內容中缺少價格條款,不符合要約的構成條件,所以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至于原告回復傳真和發(fā)運鋼材的行為,法律上應認定為是一種要約行為。原告以傳真告知貨物的價格并發(fā)出貨物來作出訂立合同的提議,該提議已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基本條款,且表明了原告愿意訂立合同的明確意思。相對而言被告則處于承諾人的地位,被告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被告拒收貨物,表明其拒絕承諾,所以合同根本沒有成立,自然不能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合同不成立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則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從本案來看,被告發(fā)出傳真及拒絕收貨,都不能認定其具有過失,因此,也不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飯店要賠償的.可以,因為他們兩個負連帶責任的